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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建商X土匪政府=落難王家

前(3/28)天士林王家遭到台北市政府強力拆除,過程之粗糙強暴,讓人憤怒也讓人不忍。我們的資深記者文豪,因為實在太生氣了,徹夜研究王家都更案,得出已下結論,貼出來與大家分享。

文豪說,都更法不是他的專業領域,把文章分享出來,希望可以和大家有更多的討論,一起來關心。

haotaipei
網友製作圖片,諷刺台北市政府強拆粗暴行徑(圖片來源: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臉書)

以下是他的研究結論—-

看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駁回判決,發現政府要不要執行拆除王家的房子,跟這份法院判決沒有必然關係。法院判決書是說,台北市政府是否要將王家劃入都更範圍,這是行政機關的「判斷餘地」,法院基本上尊重,無從置喙,除非專業機關於判斷時,有「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之情形外,其專業認定自應受法院之尊重。

王家是主張沒有收到舉辦公聽會的通知書,無從在公聽會上表達不願參加都更的意願。法院則是以發信主義,以及以法院通知書也是寄到王家相同的戶籍地址,駁斥王家宣稱沒有收到公聽會通知書的說法。但這份判決書更重要的,是就公聽會性質做出說明:「揆諸上引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 項規定可知,實施者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參考,並非作成任何決定或決議,對於實施者亦無拘束力」。

也就是說,當政府在訂定都市更新的範圍時,公聽會只是聽取意見,不是決議,也就是政府要怎麼擬訂都更計畫,有最終的決定權。

所以今天北市府說行政法院駁回王家的行政訴訟,依法必須去執行拆除,這是有問題的。行政法院只是駁回王家的訴訟,並不是行政法院裁定市府必須去拆除王家的房子。關於這件案子的都更內容,法院已經很明確擺明這是行政機關的「裁判餘地」,法院不會介入審查,除非行政機關在做出判斷的過程,有「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

因此,從法院駁回王家訴訟的裁定,到市府可以動員強拆,這兩者間的距離還遙遠地很,更精確說,是風馬牛不相及。頂多王家透過行政訴訟過程,去延緩市府的拆除行動。

至於王家為何沒有主張北市府在推動都更計畫時,「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我看了一下判決書主文,王家竟然沒有請律師!這我就很納悶,王家是吝嗇不願請律師,還是沒有錢請律師?這我不清楚,但是從王家主張的理由,可以真的發現他們對於都更法令真的不了解,對法律訴訟攻防真的不懂,所主張的理由都沒有打中要害。

他們主張的理由翻成白話講:一、我們都沒有被通知到參加公聽會表達意見,剝奪我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法院說,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況該等所有權人除於公聽會程序外,仍得於日後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亦非無從表示意見。

二、王家主張(用口語白話講):政府說我們的房地若沒有劃入都更範圍,會影響都更的完整性,那旁邊其他住戶沒有劃入都更範圍,一樣也會破壞完整性,為何他們就可以不劃入?法院說,旁邊的郭元益大樓九一年新蓋沒多久,不符合都更的要件,其他住戶沒有劃入都更,是因為他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建商表達不願都更,所以他們不用被畫入都更範圍,是有理由。

整個判決看下來,王家主張的內容,例如沒有被告知參加公聽會、有沒有表達不願參與都更的意見,都無關緊要。那是因為建商為了維持所謂基地的完整性,硬將王家的土地納進來,這從樂揚強調他們與政府合開十幾次公聽會溝通,但一直沒有結果,可以證明公聽會並不是關鍵因素。政府與建商就是要王家的土地劃入都更範圍,只是好說歹說十幾次你不願意領情,那就休怪我「依法」硬幹了。http://blog.udn.com/empowering/5516268

為什麼是都更案停擺兩年後要硬幹?請看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九條關於都市更新事業建築容積獎勵項目及評定基準,條文中規定許多推動都更所享有的建築容積獎勵優惠。其中有些條文是說,若於公告一年內實施都更,享有較高比例容積獎勵(如10%),若於兩年內實施都更,享有次高比例的容積獎勵(如8%),若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法定容積6%的獎勵容積。

現在好了,樂揚建設已經是以把王家劃入都更範圍的面積為基礎,計算他可以享有的容積獎勵比例,去賣預售屋,而且訂金或房款搞不好都已經收了,偏偏遇到王家不願意參與都更,不但有可能讓樂揚都更的面積縮水,影響容積獎勵的計算基準,更可能因為與王家協調的時間曠日廢時,從一年、兩年,越拖越長,影響樂揚可以享有的獎勵容積比例。

我不知道樂揚是以哪一種法定容積比例的獎勵容積坪數去計算賣預售屋,但我猜應該滿可能是想搶兩年內實施都更所享有的獎勵容積比例。也就是說,都更案超過公告兩年後才實施,就要負預售屋買賣的違約風險賠錢。所以才急著用都更案遲遲不推動,會影響其他三十六戶權益為理由作包裝,透過各方壓力,包括台北市議會藍綠議員的質詢,急著要求北市府動員拆除。

事實上,若樂揚沒有把獎勵容積拿去賣預售屋,就不會急著要求拆王家祖厝,以求避免都更時間拉長,容積獎勵縮水,導致與客戶間發生預售屋買賣違約的壓力。

我相信建商這樣背後的動機與算盤,是為何台北市都更處長說將來要修法補漏洞,禁止建商拿都更容積獎勵去賣預售屋的原因。

所以分析完前面落落長的內容,我的結論是:建商的如意算盤透過市府的公權「暴力」達成了,可憐的是王家與其他三十六戶期待都更的住戶,郝市府被建商玩了都不知道,以為三十六戶沒辦法都更,是王家「釘子戶」的問題,是95%與5%之間利益權衡的問題。所謂「依法行政」,根本與行政法院判決無關,是依據一條「郝痛心」、「有瑕疵」的法條進行,然後把球再踢回給中央。

如果認為都更法條有違憲的疑義,現有相關法律絕對可以讓你找到「暫時中止」(請注意,不是停止)拆除王家房子的依據,看你是用什麼心態依法行政!原本能否停止拆除王家房子,則是關乎建商的一念之間,若建商不要那麼貪,少賺一點,是可以達成保王家、顧36戶、贏企業形象的三贏局面。

相關法院判決可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8年度訴字第2467號

或見http://pnn.pts.org.tw/main/?p=289932的網頁附檔

18 comments

  1. ˉMay says:

    文豪,這段不懂。第二奌的意思是,有書面回覆不願意,就可以被排除嗎?
    他們主張的理由翻成白話講:一、我們都沒有被通知到參加公聽會表達意見,剝奪我們表達意見的權利→但法院說,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況該等所有權人除於公聽會程序外,仍得於日後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提出意見,亦非無從表示意見。

    二、王家主張(用口語白話講):政府說我們的房地若沒有劃入都更範圍,會影響都更的完整性,那旁邊其他住戶沒有劃入都更範圍,一樣也會破壞完整性,為何他們就可以不劃入?法院說,旁邊的郭元益大樓九一年新蓋沒多久,不符合都更的要件,其他住戶沒有劃入都更,是因為他們有寄存證信函給建商表達不願都更,所以他們不用被畫入都更範圍,是有理由。

    整個判決看下來,王家主張的內容,例如沒有被告知參加公聽會、有沒有表達不願參與都更的意見,都無關緊要。那是因為建商為了維持所謂基地的完整性,硬將王家的土地納進來,這從樂揚強調他們與政府合開十幾次公聽會溝通,但一直沒有結果,可以證明公聽會並不是關鍵因素。政府與建商就是要王家的土地劃入都更範圍,只是好說歹說十幾次你不願意領情,那就休怪我「依法」硬幹了。http://blog.udn.com/empowering/5516268

    • 文豪 says:

      May:這個跟王家所主張的理由有關。王家的意思是說,建商與政府一直說,我的基地若不劃入都更範圍,會影響整個都更基地的完整性。但是我看旁邊的郭元益與其他住戶的基地也沒劃入呀,為何沒說他們影響都更基地的完整?法院說,那是因為郭元益大樓還很新,不用都更,其他的住戶也有用存證信函書面表示拒絕。但這都與你王家被劃入都更基地這件事情無關。所以你王家的主張是沒有意義與理由的。

      • 汪文豪 says:

        May:若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 項規定,「實施者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參考,並非作成任何決定或決議,對於實施者亦無拘束力」,其實就算王家提出書面回覆不同意,若政府硬要劃入,也是沒有用的。

  2. 阿里布達 says:

    我想要問的是如果掉入法律的爭訟攻防中
    不是釋憲等後續動作
    王家人有沒有機會或怎樣的證據證明法院之前的判決是錯誤的 有問題的
    而在體制內扳回一城

    • 文豪 says:

      我不知道,或許有,但王家必須要舉證市政府在劃定都更範圍時,有「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等顯然違法之情形,恐怕才有機會在訴訟中贏。但這些法律用語很抽象,套用到現實狀況中,哪些情形會真的符合以上四點?只有親身參與在其中的人知道吧

  3. ashley says:

    後面一段的容積獎勵有誤, 自治條例是只單元劃定後兩年內的獎勵容積,換言之,只要有送事業計畫進去就算,不是把”房子蓋出來”

  4. 汪文豪 says:

    謝謝ashley指正,但我們因為對都更實際操作並不瞭解,只是單從法條的文意上觀察,可否請您再仔細地跟我們解釋這個過程? 也讓我們增廣見聞? 謝謝

  5. arvin says:

    那麼如果以後確定市政府當時所謂”裁量判斷”是違憲 那麼是否應該撤銷 我想問 王家是要對市政府打行政訴訟 還是對樂揚打民訴獲賠償??如果是行訴是不是就只能用金錢賠償?? 如果是民訴才能把房蓋還給王家??

    • 汪文豪 says:

      基本上,負責釋憲的大法官會議,只會針對法條規定審視有無違背憲法的精神,並不會針對審判中的案件,也就是個案進行審判。也就是說,大法官會議就算針對都更法的內容條文宣告違憲,也無法改變王家被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的結果。所以也不會發生宣告市政府「裁量判斷」違憲與否的問題,因為這根本不會發生。

      目前王家房子被拆掉已成既定事實,是可以聲請國家賠償或是對樂揚打民事訴訟聲請賠償,但會不會勝訴,不知道,端看舉證是否夠強。但法律界有句俗諺: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以王家如此不嫻熟法律的情況看來,要勝訴得非常努力。

  6. Liu says:

    1. 王家人的那兩塊地並不臨街道,如果不參與都更,建商必須留設道路供兩家進出,這多少解釋了為什麼建商硬是要把這兩塊地劃入都更範圍。況且,王家人應該也很清楚,以他們土地面積不大且不鄰接道路的狀況,要是不參與這次都更,他們的房地產價值必定受到很大的限縮。

    2. 都更的公聽會依法分兩階段:建商辦一次,市政府辦一次。兩次公聽會,依規定都是必須以雙掛號通知,且有回條。王家人都住在那裡,他們都沒有收到通知的機會有多少?

    3. 王家有一個兒子是台北某大學都市計畫系的碩士班,王家人對都更這件事的來龍去脈不了解的可能性有多高?

    • 汪文豪 says:

      第一個問題,我無法回答你,因為我也不是學都更專業,也不知道建商與王家之間如何談判與協商。但如果就營建署、王家都有提出一個三贏的方案,王家並不反對其他三十六戶進行都更,而把王家劃出都更範圍,讓三十六戶進行都更,是有可行性的。另外別忘了,都更的主體是這三十六戶,並不是以建商的利益為主,若建商真的是從服務三十六戶為出發點,而得面臨留設道路供王家進出,是可以更改設計。這並不是零和遊戲,是可以創造三贏的。至於不參與都更,王家將來房地產價值會如何發展,似乎已經不是重點,他們自己選擇要損失房地產價值,外人並沒有權力幫他們決定不可以損失房地產價值。

      第二與第三個問題,基本上沒有意義。因為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 項規定,實施者於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期間,應舉辦公聽會,其目的僅在於聽取民眾之意見,作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參考,並非作成任何決定或決議,對於實施者亦無拘束力。所以今天就算王家知道公聽會,也去參加,強烈表達反對劃入都更的意見,也僅是做為參考,對政府決策並沒有拘束力。所以今天爭論王家有沒有收到開會通知,或是王家兒子是讀都市計畫碩士與否,已無意義。

  7. ashley says:

    文中內容對於 “△F3:都市更新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九條規定之獎勵容積。 ”

    第四十四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依下列原則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
    三、主管機關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優先或迅行劃定之更新地區,在一定時程內申請實施更新者,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

    意思是指” 公劃都更”, 而不適用於本案

    • 汪文豪 says:

      謝謝ashley指正,所以本案容積獎勵的計算,還是要回歸都市更新條例的規定,而非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囉?

  8. 喵喵 says:

    請問一下,如果員警吃案、筆錄作假,漏載當事人要提告的意願還偽造簽名、而且交通現場圖把雙方圖話反,使得有理變的無理,而且當事人當時腦傷昏迷無法前往做筆錄要對方資料,家屬前往處理還拒絕給資料,這樣是否有合乎「未遵守法定程序」,「基於錯誤之事實」、「未遵守一般有效之價值判斷原則」、「夾雜與事件無關之考慮因素」呢?

  9. 宜生 says:

    本人好奇的是傳說建設公司已經將未成案的預售屋賣了.
    是誰縱容此事發生.台北市市政府說依法行政.這太草率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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